今年2月22日,李某驾驶小轿车驶至岳临高速公路桂武段时,与因故障停在左侧行车道上的胡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追尾,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乘客不同程度受伤。湘公交高认字第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该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客车乘客黄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造成右胫腓粉碎性骨折、右小腿挤压综合症、右小腿神经血管损伤,先后在临武县人民医院和嘉禾县中医院住院治疗95天,共花费医药费15808.78元,出院后经郴州市舜峰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黄某多次找到李某、胡某等人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协议。
万般无奈下,为维护合法权益,黄某只好走上诉讼这条路。但由于其本身没有固定职业,没有什么经济来源,无力聘请律师。7月16日,黄某来到临武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中心于当天受理该案,并指派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王勋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通过调查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后,为受援人拟写了起诉书,将李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10月12日,临武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决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小轿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黄某医药费10000元和伤残赔偿费31795.1元,在小轿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黄某5662.15元。
来源:红网
作者:黄金纯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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