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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霸王条款明年“3·15”起失效

来源:三湘都市报 编辑:王津 2013-10-26 09: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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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新消法)。这是自该法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改,且修改内容多。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

  明确“七天无理由退货”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相应的投诉逐年递增,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法律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住酒店的个人信息泄露、生完孩子总有推销奶粉的电话骚扰、注册网站后被不停推送广告邮件、新买的房子还没住进去,推荐联系装修的就“捷足先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消法对此作出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对知假售假三倍处罚

  新消法还加大了对违法经营的惩罚力度。法律第五十五条对经营者“知假售假”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一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这里涉及到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声音

  “工商部门下一步要把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作为“12315”中心单独申诉举报类别进行统计。”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说,修改后的新消法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说,网购活动存在恶意竞争等乱象,需要对其有规范。有了“后悔权”,让消费者真正买到自己需要的商品或服务,有助于督促商家在开展活动时“有一说一”,自觉杜绝虚假宣传。

  解读

  “为追回一只鸡,须杀掉一头牛”

  消费者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破解“维权难”

  消费者维权最大的困惑,就是“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

  消费者因与经营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财力不对等等原因,打起官司来“势单力薄”。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消协组织就可以代表众多消费者切实发挥维权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解释说,消费者领域的公益诉讼主要针对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受到侵害。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侵害的就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再如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对象也是众多且不特定,这些都可由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据新华社

来源:三湘都市报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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