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3月,临澧县新安镇青年农民张某某经人介绍与同镇青年女子王某某相识,确立恋爱关系,次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张某某入赘女方王某某家居住生活,1994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此后,张某某与王某某将年幼女儿交给王某某父母带养,双方前往广州打工,夫妻关系和谐融洽。1998年9月,妻子王某某因打工辛劳和生活压力大,被发现言语失控。经医生诊断,王某某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后经多方求医并多次住院治疗,王某某的病情无明显好转。2005年6月,王某某36岁生日宴请宾客后,张某某将患病妻子交给其岳父母照管,自己独自外出务工。2009年8月,张某某嫌妻子王某某病情未能痊愈而要求与其离婚,遭到双方亲友的反对,经基层组织调处,张某某放弃离婚念头。2013年8月,张某某再次嫌弃犯病妻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由恋爱,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妻子王某某犯病后,张某某即对其负有扶养的义务,张某某未对妻子进行有效治疗或无证据证明无法治愈的情形下,张某某应当对其继续履行照顾、治疗等扶养义务,对其离婚的请求,法院不应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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