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雨湖站11月5日讯(分站记者 刘炜煊)“我丈夫年初因病去世,他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听说现在企业职工的死亡待遇提高了,这4000多元丧葬补助金真是解了我燃眉之急。”11月4日,正在湘潭雨湖区社保局领取办理新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张女士感慨地说,无业患病的她因丧葬费用而向亲友借了钱。
根据湖南省的统一安排,雨湖区社保局从7月份起,积极落实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调整,此次调整除统一丧葬费标准外,还大幅提高了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死亡,未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现行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雨湖区社保局提醒,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根据有关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区社保局局长刘坤山表示,新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实施,较高的死亡待遇提高了死亡及时报送率,从而进一步防止了死亡后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一方面也有效的维护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截至10月底,雨湖区共有235人享受了新政策,共计发放695.09万元,其中火葬后离退休死亡平均待遇3.43万元,在职死亡平均待遇4.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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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领取办理所需资料:
1、死亡证(原件、复印件),无死亡证的,由村、街道社区出具的死亡时间证明;
2、火化证(原件、复印件)及发票原件(查验),长期居住在非火化区的,提供村和乡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的证明;
3、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附电话号码);
4、继承人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姓名、账号、开户行);
5、反映继承关系的证明(档案、户口薄复印件、结婚证或公安机关证明等);
6、继承人签字的承诺书。
其中离退休死亡人员先到社区填写《退休死人死亡待遇申领表》。
雨湖区社保局办公地点:雨湖区鸡公嘴2号(白石公园旁,原湘江区政府)
咨询电话:0731-58205991
来源:红网
作者:刘炜煊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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