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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开诊所 犯非法行医罪单处罚金1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编辑:杨洁 2013-11-07 16: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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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11月7日讯(通讯员 易继华)11月6日9时,湖南省临澧法院对一起非法开设诊所行医的案件公开宣判,以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查,临澧县安福镇居民蒋某某见开私人诊所有利可图,欲私设诊所谋利。自1994年3月起,蒋某某便私自在临澧县安福镇开办个体诊所,从事医疗活动。2007年4月,蒋某某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且其开办的诊所也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展诊疗活动,被临澧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取缔并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此次处罚后,蒋某某便将自己的诊所挂靠于临澧县某卫生院,以“临澧县某卫生院广场诊所”的名义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继续从事医疗活动,医疗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蒋某某仍未停止诊疗活动。2011年6月,蒋某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再次被临澧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缴纳罚款后,蒋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医疗活动,后分别于2012年5月、2013年5月第三次、第四次被临澧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蒋某某依然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直至2013年5月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2013年6月4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行医的事实。
  
  临澧法院经审理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经行政执法机关多次处罚后屡教不改,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蒋某某罪行被司法机关发觉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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