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2年2月22日,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澧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案件判决生效并交付周某所在社区执行。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罪犯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三次未经请假,擅自外出,未按执行机关的规定汇报思想,不参加教育学习,不参加社区服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长达三个月之久,且至今下落不明。执行机关澧县司法于2012年11月22日、2013年3月5日、2013年9月6日先后决定,对罪犯周杰给予警告。
临澧法院认为,罪犯周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多次未经请假外出,不能每月参加社区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不汇报思想,因而多次受到执行机关的警告,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来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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