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谭某于2001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芦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5年12月30日又因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7月1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追诉,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2010年9月26日又因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出狱后,其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窜至茶陵县采取用起子将摩托车的发动锁拧开,然后搭线的方式盗窃摩托车。
2013年3月13日晚,被告人谭某蹿至茶陵县城关镇一单位家属楼,用起子将屋内一辆黑色豪爵宇钻牌女式摩托车发动锁拧开,采取搭线的方式将该辆摩托车发动盗走,后将车骑至攸县卖给张某。经鉴定,该辆被盗豪爵宇钻牌女式摩托车价值5900元。
2013年7月21日晚,被告人谭某伙同刘某蹿至茶陵县思聪乡一私人车库,由刘某负责在路边放哨,谭某用起子将车库内一辆豪爵海王星牌女士摩托车的发动锁拧开,采取搭线的方式将该辆摩托车发动盗走。经鉴定,该辆被盗豪爵海王星牌女士摩托车价值3520元。
2013年7月24日晚,被告人谭某叫刘某同去盗窃摩托车遭拒后,便独自蹿至茶陵县东阳大道一商铺,将放置在楼梯间的一辆豪爵天鹰牌女士摩托车用起子将发动锁拧开后,采取搭线的方式将该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辆被盗豪爵天鹰牌女士摩托车价值396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刘某分别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合计8960元、4420元。另外,张某已另案处理。
来源:红网
作者:陈文雅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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