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新邵站11月22日讯(通讯员 隆清泉 朱黎源)肇事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能否对受害人拒绝赔偿,近日,新邵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残疾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15587.8元,肇事司机张明赔偿李女士12952.6元。
2013年1月17日,李女士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张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S217线相向行驶,15时15分许,两车行至新田铺镇新光村地段西侧一半道路会车时相碰,造成李女士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导致李女士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同年1月28日,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女士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1月12日,张明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1月12日至2014年1月11日。
“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能否免责?”在法庭上,张明与保险公司针对这一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
张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由于事故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肇事双方按过错责任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张明属“无证驾驶”,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中属于《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法定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依法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新邵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故对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范围赔偿李女士的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存在的过错程度,由张明承担超出部分的60%。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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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隆清泉 朱黎源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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