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份,张某在株洲市某工地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结束后,张某未按照管理要求将剩余的数千克乳化炸药及一些雷管送回爆炸物品专门存放处,而是趁工地无人之际进行私自截留。
2012年3月18日,株洲市天元区某公司的2号氧化锌转窑里的窑结炉渣需要清理,便请来张某。张某随即赶至现场,见使用液氧切割无法清除窑结炉渣,遂改用爆破方式。
2012年3月21日上午9时许,张某携带着其私自截留的乳化炸药、雷管来到该公司2号氧化锌转窑窑结炉渣现场,把乳化炸药填充进相关炮眼里,并以串联的方式将炸药与雷管相连接。但是,张某未在现场设置安全警戒线,也未将现场有关人员疏散至安全地带,令人痛心的事发生了,现场突然发生爆炸,分别致现场附近人员罗某重伤、五级伤残,李甲轻伤、八级伤残,刘某轻伤、九级伤残,李乙轻伤、九级伤残,李丙十级伤残。
2012年3月22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在爆破作业过程中由于工作疏忽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吴永平 谭湘军
编辑:康晓乔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时刻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