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至2012年3月,殷某在已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编造各种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采取出具借条的方式,先后骗得同事、朋友、亲属等9人现金共计259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支付高额利息、投资股市及供自己挥霍。受到指控后,殷某提出借款是为了周转,准备偿还,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殷某早已欠下巨额债务,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到期后也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故对该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
法官说法: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诱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借贷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判决如上。
来源:红网
作者:李佐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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