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下半年被告沅陵县沅陵镇龙溪村胡马垭组由村民集资修建村级便道。由被告黄某、李某、彭某以每公里4.5万元的单价承包,该便道于当年腊月竣工并办了结算。2013年农历正月十四,村民覃某在便道下自家农田劳作时,被便道上挖机产生的落石砸中,当即被送至沅陵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沅陵县人民医院CT检查为“右肺下叶挫裂伤,右侧血气胸,肝挫裂伤并包膜下积血,腹腔积血,左右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
2013年4月8日覃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施工造成的隐患系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公路所有人胡马垭组对便道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隐患未尽到监督和督促整改的义务,对覃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邓晗
编辑:杨洁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