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欧某合法取得位于衡南县栗江镇的衡阳宏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原松柏煤矿)国有煤矸石的处置权,王某系欧某的合伙人。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刘某以收取村民补偿款为由,伙同贺某(刑拘在逃)等人到宏威煤矿煤矸石货场以堵路、拦车等方式阻拦煤矸石的运输,欧某报警。后衡南县公安局栗江镇派出所出警,双方协商未果。
2013年5月28日、29日,被告人刘某接连两天伙同贺某等人到宏威煤矿煤矸石货场阻碍煤矸石运输,欧某、王某等人被迫答应每车煤矸石给付被告人刘某等人25元,每月结算一次。至此,被告人刘某等人不再阻碍欧秋生对宏威煤矿煤矸石的运输。
2013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与贺某给王某打电话要求其交纳6月份的费用共计8800元。王某迫于无奈凑齐8600元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邦特咖啡厅一包厢内交与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与贺某出具收条,并签名。后被告人刘某分得4100元,贺某分得4500元。
2013年8月5日,被告人刘某给王某打电话要求其交纳7月份的费用共计4550元钱。王某迫于无奈凑齐4500元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米萝咖啡厅一包厢内交与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出具收条,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衡阳市公安局巡警特警支队民警在被告人刘某处依法扣押现金4500元并发还王某。被告人刘某的亲属退还王某现金8600元。欧某、王某已谅解被告人刘某。
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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