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李某某驾驶一辆重型大货车由西往东行驶,11:50途经G106线2027KM+41.5M路段时,由于未注意施工路段情况,临危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向右侧翻到水沟中。将正在道路施工的黄某某、李建某两人当场压死、施工人员罗某及车上乘坐的廖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桂东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和李建某家属各种损失共计73万余元,赔偿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14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来源:红网
作者:文利荣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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