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湘潭站12月10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李涛 通讯员 高喜朝)产品卖出去了,货款却迟迟收不回,公司将自己的业务员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客户所欠货款19万元。12月9日,湘潭县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刘某系浙江某柜架公司业务员。2008年6月至12月间,刘某促成湘潭某开关厂与浙江某柜架公司签订了3份《产品购销合同》。根据合同,柜架公司向湘潭某开关厂交付了相关柜体产品。产品交付后,湘潭某开关厂一直没支付尾款。
2012年1月,柜架公司在多次催讨货款未果后,派人以作证明为由,要求刘某在格式《对账函》上签字确认债务。《对账函》上注明“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刘某在“债务人”一栏上签字,确认截至2012年1月,尚欠浙江某柜架公司货款18万余元。
不久,因湘潭某开关厂一直未支付拖欠的款项,柜架公司将刘某告上了法庭。
湘潭县法院审理认为,柜架公司与开关厂之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依法只能在原告与案外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由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应由合同当事人享有和承担。而在本案中,刘某不是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以既不能享受合同权利,亦不应承担合同义务。最终,法院认定刘某不是适格被告,依法驳回了柜架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红网
作者:李涛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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