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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少年琐事起干戈 伤人赔款又领刑

来源:红网 作者:臧华民 编辑:王津 2013-12-11 16: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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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汉寿站12月11日讯(通讯员 臧华民)因听说有人要打自己、他人借手机内存卡未归还,便呼朋引伴,大动干戈,将他人砍伤,结果是害人害已。近日,汉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蔺某、施某、邓某、曾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2月9日,彭某听说汉寿某中学的人要打他,遂邀集蔺某、邓某等人到汉寿某中学。经确认是被害人王某后,彭某抽出随身携带的篾刀对王某手臂连砍数刀,致王轻伤,蔺某抢过彭某手中的篾刀砍向劝架的刘某,致刘轻微伤。案发后,彭某如实供述作案事实并赔偿王某2.4万元。

  2012年12月10日,因曾某借施某的手机内存卡未归还,施某与曾某相约在某网吧见面,曾某邀集候某、孙某,施某邀集彭某、邓某、曾某及同案人邓某(在逃),彭某又邀集蔺某。双方见面后,施某和曾某就如何解决手机内存卡的事情发生争执,施某从身上抽出彭某事先为其准备的篾刀砍向曾某致其轻微伤,蔺某抢过篾刀对候某的头部、腰部等一顿乱砍,致候某重伤。案发后,施某、曾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作案事实;彭某、蔺某、邓某均如实供述作案事实;蔺某、施某、邓某、曾某的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侯某2万元、1万元、7千元、1万元。

  法院认为,彭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蔺某、施某、邓某、曾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故意伤害侯某犯罪中,施某为首邀集他人、蔺某积极实施伤害行为,均系主犯,施某、曾某主动投案,系自首,均依法可从轻处罚;邓某、曾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在伤害王某的犯罪中,蔺某、邓某均不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彭某及五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均依法应减轻处罚;彭某、蔺某、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依法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均酌情从轻处罚,故做出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臧华民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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