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08年8月,李某了解到株洲冶炼厂西门外私人货场上有一批无证含砷锑矿渣,准备买下转卖获利。于是找到曾在冶炼厂打工的黎某帮忙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承诺事成后给付20万元报酬。黎某通过在株洲市环保局工作的老乡了解到,含砷、锑的矿渣是危险固废,处理必须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转移单位和接收单位都要具备危险废物转移和接收的相关资质,最后通过市环保局审批后才能进行处置,黎某收受了李某先行支付的10万元,承诺办理环保报批手续。黎某到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咨询后,从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拿了空白的《湖南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交给李某寻找接受单位,办理接收手续及接收地环保部门意见,未果。2008年9月7日,黎某在空白的《湖南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危险废物转移单位一栏填写相关内容,指使张某(另处理)在株洲市火车站附近私刻了一枚“株洲市环境保护局”的公章,加盖在《湖南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上,签写了“同意移出”的意见后,将假的报批表交给了李某。当李某持该报批表与接收单位“安化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办理手续后,再联系黎某时,黎某已关闭手机逃匿。
经鉴定,涉案《湖南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上“株洲市环境保护局”红色印章印文与从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提取的“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印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红网
作者:刘常青 易莎娜
编辑:杨洁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