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
湖南自1999年成立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来,先后对中央和省预算内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项稽察,以及对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稽察范围涉及农业、水利、交通、教育、保障性住房等多个领域,共稽察项目4000多个,涉及中央和省投资近1000亿元,纠正各类违规项目问题3000多个,查处违规资金近20亿元。
近年来,湖南投资总规模呈逐年快速增长之势,今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预计达1.83万亿元,其中各级财政性投资达900亿元,包括争取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180亿元。中央和省财政性投资主要投向重大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三农”、社会事业、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欠发达地区等领域,建设项目呈现出数量成倍增加、项目类型繁多、涉及领域广泛、建设地点分散、实施主体基层化、建设管理难度大等特点。
《办法》对原有规定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稽察定义和使用范围、稽察人员和职责、稽察程序和方式、问题处理和法律责任等共32条。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办法》提出了具体化的硬措施,包括通报批评;核减或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已拨付的暂停使用;收回已拨付的建设资金;暂停有关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建设。
此外,发改部门还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做出以下处理决定: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撤销项目;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受理,甚至追求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办法》(草案)明确规定建立举报制度,对稽察人员责任也给予严格规定。
此前,全国已有河北、陕西和重庆等省、直辖市颁布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黑龙江、河南、福建、江西、广西等省、自治区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将在充分借鉴和利用兄弟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纳听证代表意见,进一步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省法制办审查,再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以省长令正式发布生效。
来源:红网
作者:刘玉先 徐凯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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