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临澧县居民陈某(已病逝)将1支仿六四式手枪、3枚六四式手枪子弹交给被告人张某保管,张某便将枪弹藏匿家中。2013年6月2日晚上11时许,张某随身携带这支装有子弹的仿六四式手枪,来到临澧县安福镇丁玲广场某餐馆吃宵夜。其间,张某上卫生间洗手时,不慎将插在其后裤腰带内的手枪滑落在地,致手枪走火,击发子弹1枚,子弹碰巧将正在卫生间内方便的服务员某男右脚击伤,张某立即携枪逃离现场。
张某被举报后,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收缴了该枪弹。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1万元,取得其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该院遂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编辑:刘飞越 实习生:胡弋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