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年底,罗某因其承包的工程工期延长等问题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向时任攸县某社区组长的刘某借钱。2012年1月9日,刘某碍于朋友交情,在未经过组民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其保管全组组民的50万元征地补偿款借给罗某用于其承包的工程上相关费用的结算,双方并未签定任何借款合同,也未约定利息。直到2012年3月22日,罗某才将该50万元资金全部归还到刘某保管的账户上。
2012年5月28日,该社区进行账目核对时,发现该组有50万元资金转出和转入的信息,便追问刘某资金出入的原因,刘某见事情掩饰不住,才将自己没有征得组民同意,私自将征地赔偿款借给罗某一事全盘托出。
检察官提醒:挪用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行为,这一行为构成犯罪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将挪用款项用于非法活动的,二是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三是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刘某出于“善意”将组里的钱借给罗某,在此过程中,虽未谋取个人私利,也未对组里造成任何损失,也未超过三个月,但该笔借款数额巨大,而且用于工程建设等盈利活动,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罪。因此,必须追究刘某的法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刘思思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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