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曾于2012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3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张某曾于2008年2月2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年6个月,2012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但是执迷不悟的胡某、张某在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时,隐瞒了以下犯罪事实,后来由于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DNA比对才锁定他们为犯罪嫌疑人。
2011年9月19日上午10:00,胡某伙同张某、王某(另案处理)三人窜至株洲市天元区湖南工业大学女生宿舍两个寝室,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盗走4台笔记本电脑。
2012年12月26日中午14:00,胡某伙同张某故技重施,盗走湖南工业大学一男生宿舍内的1台笔记本电脑。
2013年3月14日中午14:00,胡某伙同张某窜至株洲市芦淞区湖南中医药专业学校宿舍,采取撬锁入室的手段,盗3台笔记本电脑。
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的8台电脑价值合计23585元。
2013年7月24日、26日,胡某、张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来源:红网
作者:吴永平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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