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16日晚,杨广伙同贺某、刘某、李某(均已判刑)、“成妹子”(基本情况不清)抢劫“跑跑车”。他们商定,由刘某租车,将司机骗至湘潭市某饭店附近时,再合伙实施抢劫。
当晚9点,刘某来到湘潭市某大厦附近,租乘张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将其骗至商议好的巷子内。杨广、贺某和“成妹子”等人在此等候,强行将张某某拖下车,殴打致张某某当场倒地。
接着,杨广和贺某从张某某的上衣口袋内搜走130余元现金和驾驶证、行驶证,刘某、李某、杨广和“成妹子”则将张某某的摩托车强行劫走。
事后,杨广分得50元现金。案发后,杨广一直外逃,被抢摩托车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张某某。经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为6843元。今年7月14日,杨广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杨广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遂做出如上判罚。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红网
作者:李涛 黄戌娟
编辑:刘飞越 实习生: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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