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我们从湘潭县法院获悉,重型货车车主及司机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与保险公司一起赔偿陈琳经济损失89万余元。
2011年11月30日傍晚6点10分,陈琳驾驶电动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海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棠路与云龙路立交桥地段时,与停在立交桥上的一台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造成陈琳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公安机关认定:货车司机郭斌雨天驾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忽视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陈琳雨天驾驶电动车忽视安全,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双方均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外查明,郭斌系王晨雇请的驾驶员,郭斌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归王晨所有,均购买了交强险和三责险。事故发生后,陈琳在医院住院治疗332,经济损失共计140余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陈琳经济损失39.1万元;由王晨赔偿陈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9.9万元,郭斌负连带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红网
作者:李涛 黄戌娟 胡康宁
编辑:刘飞越 实习生: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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