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出生的临澧县文家乡三公村村民刘某法制观念淡薄,多次因违法受到治安处罚。2013年4月某日,临澧县文家乡新屋村村民王某从石门县白洋湖开车回家,行至临澧县新屋村路段,遇被告人刘某驾车相向而行,王某会车时稍有占道,刘某即对其不满,逼停王某车辆后,双方因车辆通行发生口角,刘某趁王某摇下车窗玻璃之机,迅即下车掐住王某的脖子,对其实施殴打,后被旁人拉开。2013年5月期间,刘某先后三次酒后无故殴打同乡村民熊某等三人,伤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2013年6月22日,刘某酒后又窜至文家乡三公村烤烟房,因日常琐事殴打村民王某某,且对其辱骂、脚踢,王某某躲避,刘某则追赶王某某,看见王某某的妹妹后,打了其一耳光,并将其撞倒在地。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及其妹均构成轻微伤。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归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以上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该院遂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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