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今年27岁,岳塘区荷塘乡人。2013年7月4日,欧某跟朋友一起到歌厅唱歌,并叫来了何丽陪唱。期间,欧某酒醉,见何丽有几分姿色,提出到楼上酒店开房,何丽欣然应允。两人发生关系后,何丽向欧某索要“服务”费用未果,便趁欧某熟睡之机,偷走其裤袋内的6800元,然后逃离现场。不久,何丽便被湘乡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何丽委托家属退还了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审理认为,何丽犯罪后能坦白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且何丽系初犯、偶犯,犯罪后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欧阳勇 王爱华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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