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宁某与被害人李某于2008年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二人育有一个三岁的女孩,双方常发生争吵。2013年7月4日,李某因陪其姐姐看病返回娘家居住。
2013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宁某拨打李某的手机,因李某手机没电,双方一直未取得联系。当晚21时许,被告人宁某要其朋友封某驾车到李某娘家将李某接回。在李某返回途中,被告人宁某与李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争吵后,被告人宁某想起往事,与李某的种种不快而心生怒火,遂产生持枪打死李某再去自首的想法。被告人宁某取出其藏匿的短火铳枪,在家门口等待李某。当晚23时许,封某驾车搭载李某到家。被告人宁某持铳枪来到车前要求李某下车,李某见被告人宁某有枪不愿下车,并在车内躲窜。后被告人宁某看见李某躲至车内驾驶员后座,遂从车尾绕至驾驶员后座车窗旁,在车外向车内的李某开枪,致大量铁砂打入李某左臂。经鉴定,李某的伤势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铳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宁某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心生怒火,欲杀死李某,,以非法持有的铳枪向被害人李某近距离射击,致李某手臂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刘飞越 实习生:胡弋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时刻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