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0日10:00,吸毒人员唐某到衡南县三塘镇将军岭农贸市场里一网吧碰到被告人肖某,在闲聊中唐某得知被告人肖某可以帮忙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遂让被告人肖某帮其购买毒品,并许诺购买毒品后一起吸食。被告人肖某答应帮忙购买毒品。当日14:00,唐某给付被告人肖某毒资及30元车费。
当日下午,被告人肖某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向“尿毒症”(具体情况不详,在逃)购买了两包毒品,花费600元。后被告人肖某电话联系唐某,在交易时双方被抓获,两包毒品和毒资当场被缴获扣押。经鉴定,案发现场缴获的红色药丸2粒(净重0.19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毒品成分;2小包白色晶状物(净重1.20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免费吸食毒品和赚取运费,帮助他人代购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况,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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