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几名陌生男子因几句口角磨蹭,遭到殴打。李某左思右想,认为陌生男子故意找茬肯定是受人指使,接着更是联想到刚吃夜宵时与受害人张某发生言语争执,更是对此确信不疑。为泄愤,李某邀集被告人郭某、范某(在逃)、李某某(在逃),携砍刀、“管杀”在沅江市南大膳镇南天宾馆608房间寻得张某后,便朝睡在床上的张某一顿乱砍。之后,四人在宾馆大厅准备逃离时,李某迁怒于宾馆工作人员开门速度太慢,四人又将该宾馆大厅内收银台台面、玻璃门、沙发、茶几等财物砍、砸损坏后,于当晚逃离。经益阳市协同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张某的肢体损伤已构成五级伤残。经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财物价值人民币22325元。
后经查实,张某并未指使陌生男子殴打李某,而李某等人为泄私愤,随意砍伤他人、打砸店铺,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红网
作者:李亮 陈思迷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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