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2日下午4点,冯桂春持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湘潭县胖哥槟榔厂往易俗河青光村方向行驶。至吴家巷汽车报废市场地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唐某相撞,事故造成唐某受伤。
事发后,唐某经鉴定属于重伤。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冯桂春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冯桂春的家属赔偿了唐某经济损失11万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红网
作者:李涛 黄戌娟 罗雪姣
编辑:刘飞越 实习生: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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