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6日11:00,被告人王某驾驶自己的农用车途经衡南县冠市镇光付村地段时,因被害人阳某在附近农户收购稻谷也将车停在此路段,并挡住了王某的路,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一气之下用右手在阳某的右眼部打了一拳,致阳右眼眶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阳某所受损伤主要为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右眼内直肌损伤、右眼低视力,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目前,该案在法院审理中。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高芹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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