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6日,欧某因怀疑其妻子罗某与被害人谢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妻子通知谢某等人到家里当面澄清此事。在对质过程中欧某与谢某发生争执厮打,欧某用其家里一把装饰用的未开锋的长剑砍伤谢某的头部、胸部,伤势构成轻伤。
案发后,欧某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谢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谢某医疗费、营养费等,谢某对欧某表示谅解。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建议对欧某从轻处理,法院遂作出构罪免刑的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龙丽娟
编辑:高芹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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