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3年4月2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蔡某骑摩托车经过沅江市黄茅洲镇向某家时,撞到向某家中的狗后摔倒在地,随即两人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一起,个子矮小的向某不甘示弱,一口咬住了蔡某的左耳,直至蔡某的耳朵被咬掉近半才松开。蔡某忍着剧痛去医院上药包扎后回了家,被向某咬伤后,蔡某对向家人心生怨恨,想伺机报复。次日下午,蔡某从自己家中拿了一把油锯赶到向某家中,在争斗中用油锯将向某父亲的双手锯伤,见蔡某来势汹汹,向某父亲慌忙往外跑,蔡某追赶上后用油锯朝其头部、背部猛戳数下。
经法医学鉴定,向某父亲的伤势已经构成七级重伤。
来源:红网
作者:李亮
编辑:刘飞越 实习生: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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