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家住洞口的朱某在邵阳打工时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刘某相识,逐步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但朱某在2013年初被公司派往长沙工作,聚少离多,刘某就不想与朱某继续交往,朱某不同意。2013年7月28日上午,朱某专程从长沙来邵阳挽留刘某,打电话刘某不接,朱某遂守候在刘某上班的路上。9点左右,朱某看到刘某坐在一男子的摩托车上,就上前拦住要求和刘某说话,并要求刘某将手机给他,刘某不肯,于是两人发生争执,朱某见和好无望,就出手打人,并将刘某左耳打成鼓膜穿孔。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开庭前,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朱某已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刘某对朱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双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朱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朱某亦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法院考虑到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做出前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贺力平
编辑: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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