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刘某某利用娴熟的盗窃手段多次到湘潭市雨湖区基建营、熙春路、车站路等地对停放在路边或停车场内的小车实施盗窃,从车内或车后备箱盗得车轮胎、烟酒、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共计人民币83386元。公安机关通过查看监控录像,于2013年10月25日将刘某某抓获。
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好,并退回了大部分被盗物品,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欧阳超
编辑: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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