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湖南省湘乡市的何某因犯盗窃罪,2011年10月被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9月,何某刑满释放。因没有专业技能和较高的学历,何某出狱后一直没有找到满意的工作,由此又产生盗窃的念头。2013年11月17日7:00,何某在湘潭市中心医院住院部电梯内从被害人周某裤子的后口袋内扒窃现金1020元。在逃离现场时,被监控室的工作人员和医院的保安擒获。
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点评:“浪子回头金不换”,因犯罪被判刑,出狱后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通过辛勤劳动重新做人,这种改变是值得称道的;如果不思悔改,再次作恶,只会遭到世人的唾弃。
来源:红网
作者:欧阳超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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