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是一名的士司机,系湖南省株洲县人,2010年8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2013年,尚处于缓刑考验期间的包某又犯交通肇事罪,因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家属的谅解,于2013年10月15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免刑,两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但包某并未珍惜该判决结果,时隔两月再度冲动犯罪。2013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害人张某带着小孩从株洲县渌口镇与他人拼车乘坐包某驾驶的的士车至株洲市芦淞区建南花园附近下车,双方因为该不该收小孩10元的士费一事产生了争吵并发生扭打,扭打过程中,包某用一把削铅笔的小刀将张某的左脸划伤。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
2014年1月6日,包某投案自首。
来源:红网
作者:刘常青
编辑:高芹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