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9日,龙洞镇楠香村村民张某驾驶一辆女式摩托车与邻村雅苗村村民伍某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伍某脊椎受伤。随即,伍某被送到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人民币49200元,但张某仅支付医疗费4000余元。伍某多次找张某讨要医疗费用无果,于是向村调委会提出了调解申请,由于事故涉及两村群众,且没有交警队的责任事故认定书,两村调委会主任一致认为此次调解由司法所主持,联合调解更有利于事情的妥善解决。
2014年1月21日,经两村调委会共同协商,两村调委会主任与双方当事人一起来到龙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伍某主张自己骑的是非机动车,张某驾驶的是机动车,张某理所当然要承担全部责任。张某则认为,自己遵守交通规则,不应负全责,愿意承担的赔偿数额与伍某的要求相差甚远。镇调委会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联合两村调委会主任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法理情并用,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为这起久拖未决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来源:红网
作者:杨林海 罗曼莎
编辑:胡弋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