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3日,李某与刘某(在逃)骑着摩托车到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镇玩耍,当晚8时许,两人在楠竹山镇某宾馆看到停放在该处附近的一台“雅马哈”牌女式两轮摩托车,李某见这台“雅马哈”牌女式摩托车非常漂亮、高档,十分喜爱,于是向刘某提议将该摩托车偷走,得到了刘某的认可,李某、刘某用自制工具采取撬锁的方式将车盗走。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8352元。案发后,李某陪同被害人章某找回被盗摩托车。
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主动帮助被害人章某追回被盗车辆,及时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欧阳超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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