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被告人杨某利用网络,通过网络认识了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一位自称叫“刘某”的人,进而电话联系,从“刘某”的手里采取汇款邮寄的方式,以每瓶人民币19元的价格购买药品“特效筋骨康”、“高效喘咳安”并将两种药品放在其经营的某村卫生室中销售,销售价格在每瓶人民币22元至30元之间。至2013年,杨某共先后购药8次。经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店分局核实:“特效筋骨康”、“高效喘咳安”均为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其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严继橙
编辑: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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