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称,2011年11月,他与庞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庞某将位于韶山市清溪镇某地的自有房屋两层楼租赁给罗某经营饭店,租期5年,租金28800元一年。
合同中还约定,如遇国家拆迁征收,在合同期内,由于饭店经营性质所带来的国家补偿部分,双方按三七分成,庞某占三成,罗某占七成。
2013年10月,罗某所经营的土菜馆被国家征收,其中因饭店经营所带来的商业补偿款为19万元。然而,庞某拒绝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罗某应得的款项,罗某多次找庞某协商未果。
在罗某看来,自己与庞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签订以来,自己履行了义务,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庞某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自己13万元。
当法官送达应诉手续时,庞某辩称,门面征收款是补偿给房东的差价,不同意罗某的起诉内容,调解陷入僵局。
之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由于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只得向双方送达开庭传票,确定开庭日期。
期间,法官不断地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继续做调解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罗某最终在开庭前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与庞某经过庭外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
来源:红网
作者:李涛 肖琳
编辑: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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