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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汇聚长沙县 论道乡村建设与治理路径

来源:红网 作者:李文婧 编辑:王津 2014-02-26 14: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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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县站2月26日讯(星沙时报记者 李文婧)昨日,众多乡村建设与社会治理领域专家学者汇聚长沙县,与长沙县的县、镇、村三级领导干部以及“乐和乡村”专业社工、大学生村官代表等一起参加了乡村建设大讲堂活动,对长沙县乡村建设与社会治理进行精彩论道,共同探讨了中国乡村建设与社会治理发展的方向与实践路径。

  “乐和”乡村的理论与实践

  ———北京地球村主任、乐和乡村建设总顾问廖晓义

  廖晓义在作 “乐和乡村” 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的演讲。

  乐和乡村是以夯实村民民主自治、深化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投入机制改革、复兴乡村文化、发展乡村公共经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为主要任务。以社工站为平台加强社工培养与服务;以自然社区组织为根基进行社会共治、以三事分流为核心实行责任共担、以村社联席会为载体开展社会协商、以公共投入改革为渠道实现利益共享、以乐和大院为依托加强乐和文化建设。

  实行“大事政府办,小事村社办、私事自己办”的“三事分流”责任共担模式能减轻村支两委的工作负担,提到工作效率;同时能改善村民的责任感和集体意识,增强村民自我组织和自我处理村社公共事务的能力;此外还能和谐村民和村支两委的关系,有效减少乡村内部的矛盾与冲突。实现“社会共治、经济共赢、生命共惜、价值共识、环境共存”五位一体的美丽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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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域治理与乡村建设

  ———国家行政学院生态文明中心主任、经济部副主任张孝德

  张孝德在作县域治理与乡村建设为主题的演讲。

  乡村是中国五千年文明之根系、传承之载体。它携带着中国兴衰的密码:乡村兴之中国兴,乡村衰之中国衰,是中华民的精神家园,中华民族自信之根基。五千年乡村文明蕴藏着医治现代工业文明病之解药。乡村有城市没有的独特文化。

  不认识乡村,就无法认识中国,不了解乡村,就无法知道中国国情。乡村是中国最根本的国情。中国不能走城市替代乡村的无根城镇化,必须走城乡两元文明共生的城镇化之路。

  乐和共治的乡村治理模式找到了一条中华民族固本强根的长治久安之道。乡村治理模式创新的背后,是中国特色县域治理改革的新探索。县域承载着中国多样性的自然生态、政治生态与文化生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域,是国家治理和稳定的基础。县域治理的理念和环境,是乐和共治的乡村治理模式在长沙县诞生的大背景。乐和共治乡村治理组织发育,为县域治理体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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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治理的社会组织建设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葛道顺

  葛道顺在作乡村治理中的社会组织建设为主题的演讲。

  乡村治理应该是党政主导下的、居民自治上的、社会各方主体共治。目前的行政化乡村治理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村支部+村委会为主的二元自治模式;另一种是政府、党的基层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为主体的三元混合治理模式。但是它们都存在缺陷,二元自治模式导致基层行政化,而三元混合治理模式则易导致政府管制和基层行政化。这样很多村民被排斥在各种决策利益之外,会让村民感觉到权利被剥夺,主人翁地位丧失,严重的会导致村民失去“自主”,村民和政府的断裂。

  葛道顺认为,基层社会的治理不是简单的“选举”(代理机制)问题,而是每个村民根据个人的利益相关和具体需求实现自主(直接参与)的问题。该问题可以有三种解决方式,一种是成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议事会;二种引入善意的第三方组织(如乐和家园);另一种是乡村精英阶层组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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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一体化下的乡村治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宏观室主任党国英

  党国英在作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乡村治理为主题的演讲。

  在社会和谐的方面存在一些基本“公理”:在竞争性领域,谁投入谁受益。公共性领域所有居民受益。公共性领域要有适度竞争。

  公共领域和谐则要求:公民自己能做的,不要合着做、不要组织做。社会组织能做的,政府不要做。多个组织能做的,不要一个组织做。下级政府能做的,上级政府不要做。小组织能做的事情,不要大组织做。

  党国英表示,建立我国农村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居民要富裕,农业必须现代化、必须有竞争力。产权须改革,权利边界要合理清晰。社会多元化,熟人社会功能要压缩,要专业化。社会组织多元化(合作社)。自治有边界,自治的边界是文明程度的函数;自治与他治的关系要合理调整;民主范围要明确,方式要多样化。人口密度要合理,居住方式要适应社会和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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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建设责任分担新机制

  ———重庆市行政学院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教授、副所长谢菊

  谢菊在作探索乡村建设责任分担新机制为主题的演讲。

  乡村建设责任分担,其实质是政府和社会的分担。但责任主体可以分为六类,乡镇党委政府、乡村自治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村民和其他社会单位等责任主体,对乡村建设责任的共同承担。

  责任分担的前提是事务的科学分类,事务的科学分类要便于事件的操作。在私人事务上,个人和家庭是利益责任的核心和根本。社区公共事务,社会组织或社区组织可以解决。如果上升到公共事务上,政府则需要进行处理,政府是个人和家庭利益实现的延伸工具。

  谢菊认为长沙县的乡村建设责任机制探索符合国际公共管理的一般规律,也是对三中全会和一号文件要求的及时回应,更体现了长沙人的社会责任、政治智慧和历史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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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文婧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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