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0月出生的贵州省凯里市龙场镇华介村农村青年女子刘某不愿打工吃苦,又无钱花销,便约另一名同乡青年女子潘某(已判刑)在同乡妇女石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商议假借相亲骗取“彩礼”后伺机逃离骗钱。
2010年6月底,三人乘车来到湖南省临澧县,石某假冒王某、潘某的“姨妈”,王某假冒潘某的“妹妹”,安排潘某冒充贵州省凯里市妇女杨某与临澧县修梅镇合丰村村民林某“相亲”,收取林某彩礼人民币22800元,并经“姨妈”石某与林某亲友安排,潘某与林某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举行了婚礼。三天后,三人伺机携款逃离。同年7月,石某又假冒刘某“姨妈”,安排潘某的“妹妹”刘某与临澧县修梅镇顺水村村民曲某“相亲”,收取曲某彩礼人民币25800元。当月下旬,石某、刘某与潘某先后伺机携款逃离。
案发后,受害人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与较长时间的追逃,潘某、刘某先后归案。刘某归案后分别赔偿了被害人林某、曲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和27800元,并与其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假冒“姨妈”、“外甥女”、“姐妹”等亲属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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