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2月20日至案发,全某先后出售给黄某(涉案穿山甲达382只,去年已移送法院处理)152只穿山甲(俗称“剑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黄某交待,他收购穿山甲后,将其存放在衡阳市城北大市场的仓库内,用注射器从穿山甲口中注入“淮山米粉”增加重量后,出售给丁某、李某、彭某、王某等人牟利。经查,2012年农历9月左右,丁某先后从黄某处购买2只穿山甲转售给他人。自2012年至2013年春节,李某先后从黄某处购买10只穿山甲与牌友食用或转售给他人获利。
2013年4月2日,全某指使谭某在广州从化市太平镇邮电局附近从一个外号叫“十五点”的人手里收购到3只穿山甲,其中1只穿山甲被全某放在其广东牌照的宝马轿车尾箱内,另2只穿山甲由谭某按照全某的指使拿到广州从化市某市场出售。当日,全某驾驶其宝马车载乘妻子、罗某等人从广东省广州从化市太平镇某市场出发回衡阳老家,途经京珠高速粤北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
来源:红网
作者:陈文雅
编辑:高芹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时刻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