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返同一家店内盗窃7条烟
杨品,男,1995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凤凰县廖家桥人。2013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杨品与杨涛、滕周(行政处罚)、黄超(具体身份不详)商定一起去盗窃财物。四人窜至凤凰县新场乡被害人王某经营的一家窗帘店(兼卖香烟饮料等)时,见守店的是店主小孩,被告人杨品便假装上前买东西引开小孩,其他几人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相继从货架内盗走一条黄色硬壳芙蓉王香烟和两条蓝色硬壳芙蓉王香烟。得手后,被告人杨品骑摩托车搭载其他三人离开盗窃现场。
贪心不足的四人,在途中又返回该窗帘店,见仍只有一个小孩正在店内,由杨涛进店引开小孩,被告人杨品在路边保管之前所盗香烟并负责望风,其他二人再次入店盗窃了两条黄色硬壳芙蓉王香烟和两条白沙二手香烟。随后,所盗香烟由被告人杨品以硬壳蓝芙290元/条、硬壳黄芙180元/条、白沙二代60元/条的价格卖出,共计得赃1350元,由四人平分。
2013年8月下旬一天,被告人杨品估计重施,伙同滕周、杨涛窜至凤凰县岩板井村,当看到由被害人张某经营的小卖部只有一个小女孩在守店时,杨品便伺机进店买东西并与小女孩搭话,分散其注意力,杨涛进入店内将7条精品白沙从窗户处扔给在外接应的同伙。之后便以60元/条的价格卖出。
停车场盗车被群众当场拦获
2013年8月底,被告人杨品与滕周再次相约盗窃,这次,他们将目标锁定在摩托车。8月30日中午,两人窜至凤凰县千工坪上某停车场时发现,有一辆蓝色豪爵男式摩托车停放在停车场一旁的杂物间内,且并未上锁。于是一人望风一人盗车,试图发动摩托车,但并未成功。
两人并不死心,被告人杨品提出用自己的摩托车拖车的方式盗车。两人回到家里取了根三米长的绳子,再次返回停车场,见四下无人便将摩托车从杂物间推出,一人在前面拉车一人在后面掌握方向将摩托车拉走。最终,两人在某村道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在准备将所盗窃摩托车藏匿时,被追赶来的群众拦获。
凤凰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累计人民币3368元,应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凤凰县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价值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熊才齐
编辑: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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