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被告人向某系古丈县默戎镇龙鼻村人。2013年9月26日,古丈县默戎镇政府工作人员组织该镇龙鼻村一组村民在该组一村民家外坪场召开该组地名为“车坝”和“庙后头”两处永吉高速路征收土地面积公布会,并准备协调解决其中存在的纠纷。被害人鲁某作为该组村民也参加了此次会议。在开会过程中鲁某与组长梁某(系被告人向某母亲)发生口角,继而又互骂和推搡,后被众人劝开,但二人仍在互骂,此时被告人向某听见鲁某在骂其母亲就走向前扭扯鲁某,也被众人劝开,而梁某和鲁某仍在互骂。随后被告人向某突然冲到鲁某面前持手电筒向其头部猛打数下,将其打伤。后鲁某被人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被害人鲁某因外伤性颈椎间盘突出并脊髓损伤,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具有量刑情节,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吴亚洁 黄玉芬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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