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临澧3月11日讯(通讯员 易继华)公司管理人员收取货款不入账而据为己有,侵害私营企业财产也会犯罪。3月10日9时,湖南临澧法院对一公司经理隐瞒货款的案件公开宣判,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贺某原系临澧某家电超市有限公司(私营)经理。2013年5月的一天,贺某介绍临澧县安福镇一熟人在其管理的家电超市购买彩电1台、空调2台,共计人民币9900元,贺某自行收取货款后,未及时交超市财务入账,而据为已有用于个人开支。
2013年7月至8月间,贺某在担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超市销售的职务便利,采取同样方式,先后将居民凌某、郭某、苏某、杨某购买超市电器后,应付给超市的货款25880元据为已有。因家电超市有限公司财务清理,贺某私收货款的行为被查出,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贺某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瞒销售收入,将所在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编辑:刘飞越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