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蓝山站3月14日讯(分站记者 何明贵 通讯员 周智勇 陈军辉) 3月12日,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黄某欣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事附带民事经双方调解由被告人黄某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某明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元,并当庭履行给付。
2013年10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因自家建房运材料的车子从同村村民黄某明家门口通行不便的事到黄某明家找其理论。双方由于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拉扯。尔后,被告人黄某欣用脚踢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明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明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所引起的左侧第7、8肋骨骨折,定为轻伤,构成九级伤残。
蓝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欣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蓝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何明贵
编辑:胡弋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时刻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