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农历12月,被告人何某生邀集被告人何某原和何某林开设场子,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由何某生联系屋主,分别在平江县童市镇某村何某生之兄家开了二十多天、在童市镇另一村苏某家中开了四五天,每天下午、晚上各一场,每场参赌人员二十余人。何某生负责场子管理,按3%-10%比例抽取水钱;何某林帮助在屋内管理场子、协助做注、发放车费等;何某原负责场子外面放哨、指挥接送赌客的车辆停放等。该赌场起初约定由三被告人每人出资2000元钱作为经费,因赌场开设的前几天就实现盈利,何某林、何某原并未实际出资,但是三人从中获利了数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生、何某林、何某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三人适用缓刑。本案属共同犯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其中何某生的行为更加突出。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徐锋玉
编辑: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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