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湘潭站3月26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李涛 通讯员 宋红)男子彭某选择在疏于防范的机关单位“下手”,短短一个小时不到,偷走3名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现金、手机,价值3万余元。
3月25日,韶山市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3年11月19日上午9时许,彭某驾驶黑色无牌雷诺轿车,从娄底市双峰县来到韶山市行政中心,趁行政中心办公室无人之机,先后盗走政法委某办公室内曾某的钱包一个,内有4500余元现金等物;盗走老干局某办公室内苏某的钱包一个,内有2500余元现金等物;盗走工商联某办公室内李某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4700元、驾驶证等物以及苹果5S手机一部,随后驾车逃离。
这次作案,彭某共计盗窃现金31700元、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苹果5S手机价值4940元。彭某被抓获归案后,配合返还其所盗现金及手机,赔偿被害人的钱包等损失共计10000元,获得3被害人的谅解。
彭某到案以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鉴于彭某真诚悔罪,全部退赃、退赔,未给3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法院量刑时依法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李涛
编辑: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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