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公务接待的范围、主体、对象、方式,规定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同时,对用餐和住宿的标准进行了严格控制,如工作餐标准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工作餐应当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在陪餐人数方面,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在住宿方面,厅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来湘公务住宿标准为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
同时,《办法》规定,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为了将以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办法》还明确,该厅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按年度及时在厅内网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厅办公室也将定期通报公务接待费用使用情况。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将加强对公务接待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来源:红网
作者:刘泉子
编辑: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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