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65元的,按165元调整增加。在上述普调基础上,对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对原工残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城步苗族自治县)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来源:红网
作者:刘星辰 唐英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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